为做好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
京民社救发〔2018〕14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农办、城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民生,解决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取暖困难,根据《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和《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7〕6号)要求,就做好农村地区村庄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纳入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范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统称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一)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救助;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救助;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救助。
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救助;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享受。
(二)享受“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此项救助,应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领取“煤改清洁能源”改造凭证。
(二)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住房证明:包括房屋建设批示或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合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证明等;
2.乡镇人民政府“煤改清洁能源”负责部门出具的“煤改清洁能源”凭证;
3.家庭同住人口中的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发放此项补贴情况证明。
(三)乡镇社保所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必要时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并汇总上报区民政局主管部门。
(四)区民政局主管部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需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乡镇社保所负责按申请受理渠道和审批结果,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救助,并严格发放手续。
(六)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享受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清洁能源自采暖救助;不足两个月的,按补贴标准的50%享受。其每年3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清洁能源自采暖救助。
四、资金保障
“煤改清洁能源”救助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救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救助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工作的重要内容,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方式,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各级民政、财政、新农办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共同抓好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自采暖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及时享受救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分户自采暖救助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煤改清洁能源”资金拨付及时畅通。新农办负责农村地区冬季清洁能源自采暖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监督。
(三)申请“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采暖救助待遇的,区民政部门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救助金。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意见自2017—2018年采暖季开始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