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泰安市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显示,到2023年,城区、县城完成清洁取暖改造908.7万平方米(城区402.4万平方米,县城506.3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39万户;城区、县城完成既有建筑能效提升300.8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农房建筑能效提升0.5万户;新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15万平方米。
其中2021年度,城区、县城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72.61万平方米(城区120.72万平方米,县城151.89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0万户;城区、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90.24万平方米(城区48.39万平方米,县城41.85万平方米);完成农房能效提升1753户;新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5万平方米。
改造路线方面,充分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作为热源,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在市政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优先推广燃气、电力、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锅炉等区域集中供热;对不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散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电代煤改造以空气源热风机为主;对已确定拆迁的区域,暂不实施清洁取暖改造。
补贴方面,实行资金奖补政策,各县市区(功能区)作为清洁取暖责任主体,要列支专项资金,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和运行工作。中央财政3年拨付资金9亿元,市级财政列支4亿元,作为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2021年城区、县城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区域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含配套费和用户室内取暖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
区域集中供热(非可再生能源):按照最高67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含配套费和用户室内取暖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
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最高6000元/户标准补助,其中市级资金(含中央)承担3000元。
分散电代煤用户采暖期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自愿选择。采暖期除基础生活用电量外,按照0.4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
分散气代煤用户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居民第一档阶梯气价结算气费。采暖期每户超出基础生活用气量部分,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
运行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太阳能供暖: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最高8000元/户标准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5比例分担。
既有建筑能效提升:(1)城区、县城建筑能效提升项目按照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奖补。(2)农房能效提升项目按照不超过66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补。由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或村(居)统一组织,统筹使用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
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村(居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由县市区(功能区)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12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计入任务。
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和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服务、收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制定,报市物价等部门备案。
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全文如下:
泰安市2021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圆满完成清洁取暖试点项目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根据《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和《泰安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城区、县城完成清洁取暖改造908.7万平方米(城区402.4万平方米,县城506.3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39万户;城区、县城完成既有建筑能效提升300.8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农房建筑能效提升0.5万户;新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15万平方米。
其中2021年度,城区、县城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72.61万平方米(城区120.72万平方米,县城151.89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20万户;城区、县城完成建筑能效提升90.24万平方米(城区48.39万平方米,县城41.85万平方米);完成农房能效提升1753户;新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5万平方米。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居民经济能力等条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科学制定多元化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线。
(二)坚持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位整体推进,以平原地区为主,优先改造城乡结合部。
(三)充分利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作为热源,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
(四)在市政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优先推广燃气、电力、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锅炉等区域集中供热。
(五)对不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区域,实施分散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电代煤改造以空气源热风机为主。
(六)对已确定拆迁的区域,暂不实施清洁取暖改造。
(七)因地制宜对农村地区实施清洁取暖的用户采用内墙保温、外墙保温、吊顶、连廊封厦、更换门窗等方式进行差异化改造。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21年6月20日前)。相关县市区(功能区)按照市里下达的任务,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清洁取暖改造方式,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村(居)和用户,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制定完善本级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6月20日前报市清洁取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2021年6月21日-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本级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督促本辖区各责任单位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施工队伍按时进场施工。供电、供热、供气、设备供应等企业要科学编制施工方案,有序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三)验收阶段(2021年10月1日-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按照《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指南》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环保评估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项目调试验收工作,建立到户竣工台账,整理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市清洁取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抽检复核,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四)运行补贴发放阶段(2022年3月20日-4月20日前)。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清洁取暖改造用户实际用电(用气)量将运行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四、补贴政策
(一)实行资金奖补政策,各县市区(功能区)作为清洁取暖责任主体,要列支专项资金,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和运行工作。中央财政3年拨付资金9亿元,市级财政列支4亿元,作为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二)2021年城区、县城改造的市政集中供暖用户,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缴纳配套费和取暖费,计入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三)区域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按照最高83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含配套费和用户室内取暖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
(四)区域集中供热(非可再生能源):按照最高67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含配套费和用户室内取暖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取暖费。
(五)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最高6000元/户标准补助,其中市级资金(含中央)承担3000元。
分散电代煤用户采暖期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用户自愿选择。采暖期除基础生活用电量外,按照0.4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
分散气代煤用户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居民第一档阶梯气价结算气费。采暖期每户超出基础生活用气量部分,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补贴给用户,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
运行补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六)太阳能供暖:取暖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用按最高8000元/户标准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5比例分担。
(七)既有建筑能效提升:(1)城区、县城建筑能效提升项目按照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奖补。(2)农房能效提升项目按照不超过66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补。由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或村(居)统一组织,统筹使用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
(八)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村(居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由县市区(功能区)统筹解决,按照供暖面积12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计入任务。
(九)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和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服务、收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制定,报市物价等部门备案。
(十)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五、保障措施
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工作,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保证群众安全清洁温暖过冬的具体举措。各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真正把推进清洁取暖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更严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泰安市清洁取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冬季清洁取暖建设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确保清洁取暖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清洁取暖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清洁取暖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对项目推进、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工作全面负责;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加强对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及时将工程建设、设备购置、运行费用等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补贴资金。
(四)严格监督考核。将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纳入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市清洁取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慢、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在全市通报,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宣传清洁取暖的优点,普及清洁取暖知识,展示清洁取暖效果,深化广大群众对清洁取暖的认知,让清洁取暖的各项政策特别是补贴政策、安全用气用电的常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保障能源供应。要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根据气源、电源情况科学推进气代煤、电代煤改造。气代煤要本着“先合同、后改造”的要求,依据签订气源合同情况确定改造计划。
(七)强化安全运行。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安全工作抓紧抓实。要引进一体化服务商,做好项目运营、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等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居)安全员日常巡查作用,协助解决村(居)安全用电用气问题;要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组织供热、供气、供电等企业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